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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研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范容芳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容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研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范容芳,女,生于1975年,汉族,住井研县王村镇,居民。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6年,汉族,住井研县王村镇,居民。本院在执行范容芳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4年10月25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XX于2014年10月25日一次性给付范容芳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已付);二、范容芳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00.00元,范容芳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崇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