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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联合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联合石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联合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联合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3340元,由原告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