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3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266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 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