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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钟丽英与李根深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丽英,李根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钟丽英,女,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李根深,男,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钟丽英与被申请人李根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钟丽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钟丽英的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钟丽英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贤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