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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执民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勤贤与范引院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贤,范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民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刘勤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引院,男,汉族,农民。刘勤贤与范引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勤贤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引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劳务费5300元、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引院目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勤贤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