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秦四五诉程贤农、安徽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四五,程贤农,安徽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864号原告:秦四五。被告:程贤农。被告:安徽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卢城镇越城北路房产局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晓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四五诉被告程贤农、安徽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