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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郭某离婚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郭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洺关镇七里店村。被告郭某1,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西阳城乡尚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郭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郭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