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效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效增,李文明,杨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胡效增,男。被执行人:李文明,男。被执行人:杨玉坤,男。本院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效增,李文明,杨玉坤。析产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刘士春审判员 赵大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兴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