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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益芳与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杨益芳,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1958。被告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CORNELISMARTINUSPETRUSMARIASARIS。委托代理人黄芳,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丹红,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益芳诉被告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益芳,被告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芳、朱丹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的问题。其它事项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入职时间:2011年12月1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被告以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下午13:00-14:00上班期间,对公司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恶意中伤,违反《员工手册》第1.5.3.23条“对公司人员或家属或客户有诋毁、恐吓、暴力、侮辱、谩骂、恶意中伤或其他严重不利之行为者”为由,对原告予以解雇。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4年6月26日。五、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六、仲裁裁决书送达时间:2014年8月8日。七、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400元(4800元/月×4个月×2倍)。八、仲裁结果:驳回原告仲裁请求。九、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400元(4800元/月×4个月×2倍)。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被告公司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原告上司经上司考核,扣除其2014年4月、5月份绩效工资各288元,原告不满,于2014年6月24日向上司及同事共28人发送了邮件主题为“绩效考核问题(严重)”的电子邮件,要求必须补回2014年4月、5月份绩效工资。2014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事部职员与原告谈话,并告知因原告乱发邮件,将被处以警告处分。同日下午,原告再次向上司及同事共28人发送主题为“我申冤,我抗议”的电子邮件,认为处分无理,不服。2014年6月26日中午13:00左右,原告到人事部,与人事经理杨丽梅对话,对发邮件及绩效工资事宜进行理论,原告说话大声,情绪缴动,并说对方不要脸,后原告与被告人事总监去另一办公室沟通,原告仍情绪激动,于是被告报警处理。警察到现场后了解到双方是劳资纠纷,叫原告不要在办公室大吵大闹,影响办公,可以去相关部门解决,随后原告自行离开。2、原告制定的《员工手册》第1.5.3.23条规定:对公司人员或家属或客户有诋毁、恐吓、暴力、侮辱、谩骂、恶意中伤或其他严重不利之行为者,公司将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任何补偿。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对本案无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部分,本院评述如下: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的问题。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包括原告)公示或告知,因此,该《员工手册》应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本案中,被告是以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下午13:00-14:00上班期间,对其公司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恶意中伤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第1.5.3.23条规定解除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对话录音》内容显示,原告在说话的过程中虽然声音有时较大、情绪有时较为激动,但并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原告有侮辱、谩骂,恶意中伤其公司员工的严重不利之行为,且原告所说的“不要脸”也是在被告公司员工所表述的“你觉得如果你这样骂一骂呢你会心情好点,那你可以继续骂,我无所谓了”的情况下所说。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侵害的情况下,找到被告要求其作出解释,且在说话的过程中声音有时较大、情绪有时较为激动,也是可以理解的。综上,被告以原告对其公司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恶意中伤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第1.5.3.23条规定,解除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800元(4800元/月×3个月×2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益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8,8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珠海光宝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英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5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