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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法民初字第015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余世安与丰都县源丰氧化锌治炼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安,丰都县源丰氧化锌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1559-1号原告余世安,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应怀,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都县源丰氧化锌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武平镇坝周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19350057-3。法定代表人刘国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祥,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鹏,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余世安与被告丰都县源丰氧化锌冶炼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世安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世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世安负担。审 判 长 刘 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游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