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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某、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住武鸣县城厢镇永宁路,住所地:武鸣县城永宁路。法定代表人:谢某,局长。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梁某即日内向武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47886元及滞纳金,并交纳执行费624元。但被执行人马某梁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某存款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陈延光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