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白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琼英与成都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琼英,成都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白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刘琼英,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琼英诉被告成都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琼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琼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琼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琼英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