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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诉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起诉人江宁与被诉人采云间(上海)茶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诉初字第69号起诉人江宁,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生。2014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江宁的起诉状,请求裁定采云间(上海)茶叶有限公司1.支付自2012年4月起至2013年8月止间断性克扣工资39000元;2.支付自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代垫6个月办公费用12000元及利息;3.支付2014年9月未发工资10000元;4.给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本院受理后,起诉人因被告主体原因,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宁撤回起诉。审判长 蒋 浩审判员 胡世容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