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奇与高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奇,高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姚奇,农民。被告高晴,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奇诉被告高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奇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奇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奇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