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姚奇与高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奇,高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姚奇,农民。被告高晴,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奇诉被告高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奇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奇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奇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