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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洁与陈伟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陈伟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管执字第1651号申请人张洁,女,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颍河路阳光世纪园13号楼2单元1楼东户。被执行人陈伟朋,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2号4号楼27层9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伟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伟朋在在银行存款9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广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