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惠艳、姜波与胡碧峰、叶安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艳,姜波,胡碧峰,叶安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民初字第880号原告杨惠艳。原告姜波。被告胡碧峰。被告叶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艳、姜波与被告胡碧峰、叶安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惠艳、姜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惠艳、姜波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