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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惠艳、姜波与胡碧峰、叶安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艳,姜波,胡碧峰,叶安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民初字第880号原告杨惠艳。原告姜波。被告胡碧峰。被告叶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艳、姜波与被告胡碧峰、叶安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惠艳、姜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惠艳、姜波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於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