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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达维东与王雅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维东,王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达维东。被执行人王雅玲本院在执行达维维与王雅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通过金渠镇枣林村委会协调,双方私下和解处理并执行清结,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永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