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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赵克非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非,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273号原告:赵克非,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非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非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克非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克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