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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辉杰与娄文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辉杰,娄文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闫辉杰,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娄文阁,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4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执行人不是该调解书的涉案当事人,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