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辉杰与娄文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辉杰,娄文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闫辉杰,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娄文阁,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4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执行人不是该调解书的涉案当事人,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