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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与被告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陈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卢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王伟,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委托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爽,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原告王伟与被告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丽霞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俞贺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爽于2012年12月31日向我借款30000元,并给我出具了欠条,当时被告说是为交大车的租赁费。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陈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被告陈爽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陈爽的户籍信息证明一份,用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及被告的身份情况。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提交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为:2012年12月31日被告陈爽从原告王伟处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王伟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王伟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王伟于2014年9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爽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出具了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该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伟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陈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丽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