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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8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苏伟与薛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薛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149号原告苏伟,住德惠市。被告薛拱林,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伟诉被告薛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费72元返回原告72元。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