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8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苏伟与薛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薛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149号原告苏伟,住德惠市。被告薛拱林,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伟诉被告薛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费72元返回原告72元。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