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梓潼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泽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尔平,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国敏,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国敏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梓潼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借款25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25元;(三)执行费275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