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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敖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敖民初字第76号原告:龙某某,女,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龙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耐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明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