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敖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敖民初字第76号原告:龙某某,女,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龙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耐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明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