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令鸿与罗华祥、刘永锋、刘永良、邢孔良、文老六,第三人林春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令鸿,罗华祥,刘永锋,刘永良,邢孔良,文老六,林春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孙令鸿,男。被告罗华祥,男。被告刘永锋,男,成年,黎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赤塘村民委员会杀狗村。被告刘永良,男。被告邢孔良,男。被告文老六,男。第三人林春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令鸿与被告罗华祥、刘永锋、刘永良、邢孔良、文老六,第三人林春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令鸿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令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令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积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