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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高立英与冷兆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英,冷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高立英。被执行人冷兆梅。申请执行人高立英与被执行人冷兆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4日审结。本院(2014)李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金10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2元,共计人民币10202元。一、被执行人自2014年9月起每月15前付款300元(每季度支付900元),直至冷兆梅与另案当事人冷兆安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每月偿还案款700元直至本案案款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冷兆梅未能按约履行,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执字第9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