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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钟建与陈相盛、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钟建,陈相盛,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周钟建,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相盛,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芳,女,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本审理原告周钟建诉被告陈相盛、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钟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钟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钟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钟建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宋文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