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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8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黄流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流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804号罪犯黄流国,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清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流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流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黄流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流国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流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流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