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泌法执裁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远双、王春宪、王春坡、罗新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远双,王春宪,王春坡,罗新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执裁字第00148-1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郭远双,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春宪,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王春坡,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罗新振,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远双、王春宪、王春坡、罗新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新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予以予以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德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