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网通正阳公司与豫南燃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县燃气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正阳县中心街。法人代表:梁国栋,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彭伟,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县燃气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驻公路(正阳县车辆管理所北)。法人代表:王中南,任经理职务。本院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县燃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正阳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正阳县燃气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4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杨 厅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