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凌某娜诉被告冯某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娜,冯某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凌某娜,女,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冯某飞,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凌某娜诉被告冯某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凌某娜于2014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娜撤回对被告冯某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燕金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