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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白民初字第04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良付诉被告振泰、赵志学、石臣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良付,建平县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学,石臣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白民初字第04119号原告宋良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建平县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李绍武,总经理。被告赵志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石臣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宋良付与被告建平县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志学、石臣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良付撤回对被告建平县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赵志学、石臣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良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