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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4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0日,住本市南龙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鲁某某,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8日,住本市南龙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审 判 员  牟存文代理审判员  马建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