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74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0日,住本市南龙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鲁某某,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8日,住本市南龙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审 判 员 牟存文代理审判员 马建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