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加华与李林、蒲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保字第191-1号原告:李加华,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蒲燕,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华诉被告李林、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蒲燕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安森美路的房屋一套(权证号*******)以22万元为限。案外人李重阳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致江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蒲燕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安森美路的房屋一套(权证号*******)以22万元为限;查封案外人李重阳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致江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亲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蒲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