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锋执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安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广安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锋执字第366-3号申请人四川省广安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管家村7组。负责人徐英德,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省广安爱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2014年10月13日,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在广安市前锋区煤炭管理局应领取的煤矿关停补偿款7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长胜煤矿在广安市前锋区煤炭管理局应领取的煤矿关停补偿款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小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