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835号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贝森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智睿,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周某某。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送达过程中查明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11月9日已经注销其在中国大陆(特指除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以外的地区)的户籍,出国(境)定居。经本院询问原告能否提供周某某出国后的身份情况及送达地址,原告表示暂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已注销在中国大陆的原户籍地址,出国(境)定居。被告不能提供其出国(境)后身份情况及送达地址,其出国(境)后可能改变其身份信息情况,其出国(境)后的住址也不能确定,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周某某的起诉。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2014)高新民初字第3835号裁定书,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