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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骆洋洋诉被告刘锦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洋洋,刘锦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骆洋洋,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任各庄村南环路北街97号。身份证号码130221198412141423。被告:刘锦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马矿新区26楼2门103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8305240311。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洋洋诉被告刘锦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洋洋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