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中法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蒙素怀与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保字第3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负责人:王玲。委托代理人:蔡君。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素怀。被申请人:蒙素怀。被申请人: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琼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蒙素怀、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南侧(书店用地对面)153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儋国用(那大)第10022号]及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南侧电力村向西200米向南入100米建筑面积1459.6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8**号]。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XX号34406.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9)第011941号]及海口海甸支行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五西路XX号美丽沙花园X幢商场A号(第1-3层)建筑面积3703.8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22X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南侧(书店用地对面)153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儋国用(那大)第10022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嘉宝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人民西路南侧电力村向西200米向南入100米建筑面积1459.6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8**号]。三、查封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XX号34406.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9)第011941号]。四、查封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行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五西路XX号美丽沙花园X幢商场A号(第1-3层)建筑面积3703.8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22XXX**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欧丽珍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柳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