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韩寿延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寿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996号罪犯韩寿延,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枣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寿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二○○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韩寿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寿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间,被记功奖励1次,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韩寿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韩寿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寿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