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38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永新与赵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新,赵昌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803号原告唐永新,男,生于1977年1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赵昌学,男,生于1964年4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新与被告赵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永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圭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