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信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彰良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信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彰良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60号原告深圳市保信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彰良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法定代表人林锦钿。委托代理人李小菜、侯钟秀,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信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彰良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信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4元,由原告深圳市保信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本院予以退还人民币694元。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露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