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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欢与被申请人张博、王晓丹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欢,张博,王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保字第63号申请人:秦欢,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博,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晓丹,女,汉族。申请人秦欢与被申请人张博、王晓丹因民间借贷事宜产生纠纷,秦欢准备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秦欢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博、王晓丹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秦欢以其名下皖F02x**号小型轿车、皖FD2x**号小型越野客车及位于相山区人民路现代花园小区C3#幢505号住宅房产为担保物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秦欢与被申请人张博、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关系明确,秦欢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秦欢提供的担保物即皖F02x**号小型轿车、皖FD2x**号小型越野客车及位于相山区人民路现代花园小区C3#幢505号住宅房产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博、王晓丹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杨立义审判员  袁新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