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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岳锦绣与被告高波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锦绣,高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岳锦绣,女,汉族被告高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锦绣诉被告高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锦绣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