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岳锦绣与被告高波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锦绣,高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岳锦绣,女,汉族被告高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锦绣诉被告高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锦绣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