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319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