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礼贵。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起诉时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实业公司,诉讼中更名为现在名称)诉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85元减半收取28,342.5元,由原告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朝阳审 判 员 罗晓翠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