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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孙为等17人与被执行人曾文川、曾清涵、曾伟阳、曾金盾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孙为,柯金凤,陈秀轻,柯清双,柯遵景,柯珊珊,杨碧双,柯鸿燕,柯金塔,柯孙枫,柯文彬,柯清海,杨淑惠,柯孙成,柯孙林,柯源治,柯路得,曾文川,曾清涵,曾伟阳,曾金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柯孙为。申请执行人柯金凤。申请执行人陈秀轻。申请执行人柯清双。申请执行人柯遵景。申请执行人柯珊珊。申请执行人杨碧双。申请执行人柯鸿燕。申请执行人柯金塔。申请执行人柯孙枫。申请执行人柯文彬。申请执行人柯清海。申请执行人杨淑惠。申请执行人柯孙成。申请执行人柯孙林。申请执行人柯源治。申请执行人柯路得。被执行人曾文川。被执行人曾清涵。被执行人曾伟阳。被执行人曾金盾。申请执行人柯孙为等17人与被执行人曾文川、曾清涵、曾伟阳、曾金盾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4年10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