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贾磊抢劫罪,贾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719号罪犯贾磊,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六日作出(2008)滕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贾磊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贾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2016年7月23日为刑满之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