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高胜利与胡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胜利,胡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776号申请执行人高胜利,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胡荣刚,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高胜利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43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胜利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胡荣刚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