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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973号原告车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子女二个孩子不能分开,仍应随被告方生活,原告应对半负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籍四川省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2日生育女孩张某乙,于2006年1月28日生育男孩张某丙,现均随其祖父生活。婚后原、被告多年在外打工。2013年8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遭被告拒绝,无奈撤诉。原、被告无财产分割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被告书面意见,结婚证、(2013)唐民一初字第1940号民事裁定书、唐河县公安局上屯派出所证明收集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对孩子抚养问题,被告要求二个孩子随其生活、并由原告负担抚养费,原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数额,按照2013年度河南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一般不得超过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故由原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人2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因被告缺席,本院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乙、男孩张某丙随被告张某甲生活,原告车某某自2015年起每年6月20日前给付被告张某甲二个孩子每人抚养费各2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中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