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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彪申请执行陈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彪,陈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李彪,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被执行人陈永平,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彪与陈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永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彪欠款50,818.8元,违约金13,720.8元,案件受理费707元,承担执行费869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平的房产正被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依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彪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重新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彪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叶忠福审判员 肖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