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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4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翠娟 来自: